(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消费者参团川西旅行,向旅行社交付了含5个景点门票的费用100元。因天气等原因实际仅游览3个景点,门票费用未完全使用。此外,消费者委托导游代售其未使用的氧气(价值68元)并退款,导游后续未履行。消费者就两项费用退款问题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向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投诉。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文广旅局面临信息模糊与责任界定的双重挑战。旅行社初期以“天气不可抗力”为由推诿,对氧气退款事项亦不认可。
贡井区文广旅局与消费者细致沟通,核查行程单、支付记录、聊天截图等,精准锁定“服务与收费不符”及“委托事项未履行”两项核心问题。向商家普法明确责任,施加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和第十一条(依法求偿权),向旅行社明确指出其“服务调整未退费”“未履行委托约定”的过失,突破其辩解。经协调,旅行社认识到服务瑕疵,同意向消费者退回门票剩余费用及氧气费用,共计108元。纠纷得以快速圆满解决,消费者对处理态度与效率表示满意。
(三)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自贡市贡井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编辑: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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