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贡井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通过网络直播购买宰杀销售的羊肉,收货时已变质,且商家全程未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协商无果后,投诉至贡井区消委会。
(二)处理过程与结果
贡井区消委会立即启动“所会联动”机制,会同龙潭市场监管所展开调查。调查组发现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无实际经营,执照持有人表示已将执照交由他人使用。通过追踪,最终锁定实际经营人为在四川省凉山州进行网络销售的个体。结合消费者提供的照片、快递单、支付记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面对商家以“地区惯例”和“快递问题”为由的推诿,工作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经营者必须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经多轮沟通普法,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款并支付额外赔偿。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1.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2.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3.出借营业执照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4.实际经营者无照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龙潭分会)
编辑: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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