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农户吴某从贡井区某农资经营部购买25袋育苗基质用于番茄育苗,因基质全盐量(EC值)严重超标,导致种子全部坏死。经检测,该指标远超国家标准。吴某索赔无果后,于2025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与生产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受理时发现,同批次产品已致十余名农户受损,存在群体性纠纷风险。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为从源头化解矛盾,法院采取多元协同策略:引导农户申请法律援助以固定证据;商请检察院支持起诉,对检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确认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农户诉求提供支撑。法官赴仓库现场查验,核实问题基质存量约1000袋,确证产品缺陷。法院精准梳理出农户损失、销售商库存积压、生产者与销售商责任纠纷三重矛盾。
经调解,生产者与销售者认识到各自责任,当场共同向吴某支付8750元,覆盖其全部诉请。其余受损农户参照此标准同步达成和解。对于积压的1000袋问题基质,法院一揽子处理:解除买卖合同,责令生产者限期自费运回并退款;同时设定严厉的逾期履行条款,以杜绝后续纠纷。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商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设置所有权放弃后果以降低履约风险,本案得以在40天内完成农户赔偿支付与库存处置机制启动,并以个案调解推动十余名农户群体纠纷预防性化解。
(自贡市贡井区法院)
编辑: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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