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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些“辩论赛”,多些“事实派”

2025-10-28 17:33 天府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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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话题所激发的道德热情,常常搅动网络舆论场。总有些“事实”有着复杂的剖面,这使得关于是非对错的共识性“判断”,往往无处安放。而在社交平台删繁就简的标签化表达中,误解、分歧与争吵,就更成为某种常态。


前不久,“男子发布救人视频被获救者投诉”“女子跳河被救后举报施救者侵犯肖像权”“救人受伤反被投诉,男子说很寒心”之类的话题,不断出现在网络上——同一新闻被反复拆条,冲突被反复放大,“恩将仇报”“农夫与蛇”之类话题频现,引发关注。将一个具体的、复杂的事件,简化为一个“大学生辩论赛”式的抽象命题,并据此各做文章。这种思维模式,并非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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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下水勇救落水者。救人者把救援视频发到网上,不久后,该视频因“侵犯肖像权”被举报下架。由于举报必须提供当事人身份证信息,因此被合理推定,举报者正是被救者……据此,有网友义愤填膺,斥之“恩将仇报”“农夫与蛇”云云;而在一些法律人士看来,最初的视频未打码,很可能构成了对被救者肖像权的侵犯,被救者有权依法要求删除。要消除部分网友的认知误区,彻底剖析此事,也许还需要一些更小的切口、更细的视角。


如何看待“举报”?应该看到,这一语境内的“举报”,显著区别于控告、揭发之类,不具有强烈的道德含义,而更像是反馈和陈情,既是被救者和救人者之间的事,更是被救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事。如果说此事确有侵权,那么平台无疑是难辞其咎的责任方。在收到被救者的合理诉求后,平台及时响应,下架了相关视频,这是程序性的例行公事。相关交涉,止于平台、止于视频本身,对事不对人,这未必就是对救人者的否定、冒犯。


怎样理解“网曝”?除了“有意的网络曝光”,任何未经本人同意将个人信息发到网上的行为,都可归为“网曝”。此事中,被救女子的关切,有其合理性。毕竟,原视频中被救者尽管没有露出面部,但还是有被熟人辨识出的极大可能性。鉴于如今一些社交平台基于地理位置、人际纽带进行内容推荐的超强算法,跳河女子的视频,很可能会被精准推送给亲朋好友,被认出后所带来的“社死”,令人忌惮。此外,“网曝”带来潜在的网络暴力、造黄谣等风险,亦不可不防。


怎么界定“权利”?但凡涉及个人照片、影像,被他人擅自发上网,就可能涉及一个侵权、维权的问题。这里“侵权”很好理解,一般指侵犯了肖像权、隐私权。比较复杂的,是“维权”,此事中被救女子所要维护的,其实是“不想被发上网”的权利,换言之,就是“隐匿”“安宁”的权利。这种维权的发起,表象是肖像权被侵犯,其实质上所主张的,则是“安全请求权”。只不过,肖像权是具象的、法定的,而“安全请求权”则是抽象的、概念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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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影像发上网而被投诉侵权的案例并不少见,街拍、网红创作、店铺直播等等,都很可能涉及这类问题。其法律本质,并不会因为“救人与被救”的前情而改变。当然,有些事情,其实并不一定非要诉诸法律判断。


以“人之常情”来处置,或许会有更好的效果。在这起事件中,获救女子的“交涉”完全可以更柔和些、更具技巧些,比如说,事后可以跟救人者说声感谢,同时表达自己“不想被发上网”的顾虑。直接沟通、有商有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便能少些冰冷、少些误判。须知,救人者晒视频,绝无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一上来就被平台告知侵犯肖像权,着实让见义勇为者难以接受。


“侵权”是相似的,“维权”则是差异化的。有些维权,要求侵权人道歉、赔偿,这就属于一种能动性、反击性的维权。而此事中,被救女子的诉求是平台下架最初视频,这是一种低限度、防御性的维权。看清了这一点,就会发现,这与多年前“扶老人反被讹”之事有着根本性区别,也与“恩将仇报”八竿子打不着。


坚定力挺义举,要有“一码归一码”的清晰认知。见义勇为,就是该高调宣扬,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学习这样的榜样。同样是最近,连云港“男子巨浪沉浮中救回1条命”的视频全网热传,无数人为之感动……所有的善意,都会被看到。每一个英雄,都不会被辜负。“救人受伤反被投诉”的男子,亦是如此。最初的视频被下架,只是个小插曲,其挺身而出勇救落水者的事迹,才是该被聚焦的主线。如果他觉得委屈,那么众人的热情点赞,就是最好的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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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被遗忘权”是个有趣的命题,跳河被救者不想被熟人看到、想被网友遗忘,这情有可原。各有各的人生,各有各的顾虑,外人实在不便置喙。只不过,有些事、有些人,却是永远不该被遗忘、不会被遗忘的。下水救人的勇士、挺身而出的路人,以及每一个良善的、温暖的个体,是他们让这大道不孤、令这人间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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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个人影像未经当事人同意被发上网,你有过类似经历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撰文/蒋璟璟

编辑/郭书琼 责编/谢梦 马艳琳 审核/姜明


编辑: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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