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综合 基层

违规动火,行拘12日!

2025-10-27 14:37

0

据浙江温州消防消息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

一厂房发生火灾

经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处置

现场明火被扑灭

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

火灾原因为作业人员王某某

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

飞溅的焊渣点燃周围可燃物引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王某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

若操作不当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些事项一定要做到↓↓↓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


编辑:刘庆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12-2020 www.gj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市贡井区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02087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200173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1号 联系电话:0813-3315672 川公网安备 51030302000020号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3315672 邮箱:gjrm1209@163.com 涉企网络侵权举报专区 四川互联网举报辟谣平台

技术支持:自贡融合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