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贡井区消委会)接到一个关于商家向未成年人售卖手机的投诉。邹某称其未成年儿子(14岁,下称小邹)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用生活费跟零花钱在贡井区某手机维修店购买了一部价格为1350元的二手手机。学校向邹某反映小邹未缴本月生活费后,才发现小邹使用生活费跟零花钱在12月1日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邹某立即与手机维修店协商退货退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协议。邹某随即将此事投诉至贡井区消委会,希望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贡井区消委会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受理并展开调查核实,经查,商家表示在销售手机时,已经询问过小邹“购买手机有没有经过家长的许可”,小邹表示家长已同意,其认为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邹某则认为商家在未获得家长允许下,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售卖手机,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鉴于此,调解人员分别联系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首先,调解人员向经营者指出,一方面小邹年仅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追认。另一方面经营者在向疑似未成年人出售高价商品时,该手机店未核实消费者的真实情况,仅仅根据消费者口头表示已征求家长同意,就向消费者销售手机,未做好审慎义务。其次,调解人员指出邹某作为监护人,也有监管责任,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合理的消费观,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经贡井区消委会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由于手机本身为二手手机,未使用较长时间且无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同时家长也未做好监管的职责,双方均存在过错,经协商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按照邹某诉求,退款邹某现金1000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案例评析
贡井区消委会认为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高额商品会对其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出生于2009年的小邹,购买手机之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价值千余元手机这一民事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故其与贡井区某手机维修店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需要小邹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但邹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得知其购买手机后始终坚决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所以,本案中买卖双方的手机交易合同为无效合同,消费者邹某应向经营者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购机款项。
贡井区消委会提醒各位家长,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应当要多加陪伴,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引导孩子健康理性消费。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在遇到消费者为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消费群体时,务必要仔细询问购买高额商品是否征求了监护人同意,遇到未成年人购买与其年龄不相符的高额商品时,应向其解释清楚必须征求家长同意后才能向其销售高额商品或者不向其销售高额商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供 稿: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
编辑: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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