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上半年,未成年消费者李某旭(15岁)在自贡市贡井区某文身店接受了该店多次文身服务,2022年6月16日,李某旭的母亲马女士偶然发现李某旭有文身,多次追问李某旭,才告知是在贡井区某文身店接受消费服务的,马女士认为该经营者为未成年人多次文身,将影响孩子今后社会就业、学习等,要求经营者免费为李某旭清洗文身痕迹,并退还消费所付出的款项共计1400元。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商家表示当时问过孩子,得到的回答是“已满18周岁”,商家认为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马女士认为商家在未获得家长允许下,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文身,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故马女士拨打12315向贡井区消委会投诉。
贡井区消委会受理后,分别联系双方,由于马女士在外经商,其子李某旭辍学在家,且不配合,首次调解未能完全达成一致意见。
在进一步调解过程中,消委会人员指出,李某旭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追认。经营者虽然询问了李某旭的年龄,但并未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在未核实李某旭真实年龄、未经李某旭父母同意、未在经营场所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情况下,仅凭孩子自称是成年人,就为他提供了有偿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协助做好李某旭清洗文身的思想工作,退还李某旭1400元,并免费为其清洗文身。
(三)案例评析
贡井区消委会表示,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设计,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使其将来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即使父母同意许可,经营者也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同时,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识。对难以判定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的,应当主动核实消费者年龄,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非口头询问。故本案中,经营者为未成年人文身是现存客观事实,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解决存在问题,并承担相应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供 稿: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
编辑: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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