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综合 基层

非居(商业)用户燃气安全告知书

2023-03-02 19:14

10

尊敬的非居(商业)燃气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安全用气基本条件

(一)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二)用气管道及附件、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以下地方: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

(三)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四)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连接软管应采用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专用连接软管(建议使用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得使用橡胶软管。燃气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二、设计、安装和通气相关事项

(一)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

(二)用户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所采用管材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具有报警、切断和控制功能,其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非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设计或安装的用户,请提供实施单位的相关设计及安装资质证明、材料质量证明、相关设计图纸、隐蔽工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材料,并经现场检验合格后予以通气。

三、燃气使用及配合入户安全检查事项

(一)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二)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如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根据通知书建议及时整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贡市贡井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钟林峰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12-2020 www.gj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市贡井区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02087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200173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1号 联系电话:0813-3315672 川公网安备 51030302000020号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3315672 邮箱:gjrm1209@163.com 涉企网络侵权举报专区 四川互联网举报辟谣平台

技术支持:自贡融合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