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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规定

2022-08-0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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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允许: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四个“严禁”: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允许: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五个“不得”: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 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凡违反“四个严禁”“五个不得”“八个不准”规定,导致耕地减少,将面临恢复耕地用途和经济处罚等后果。对历史以来已经由耕地变为了林地、园地、坑塘水面的地块,政府将根据发生变化时间、恢复难易程度、恢复意愿综合考虑,逐步分批进行恢复。此外要注意的是,还需要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编辑:李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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