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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为什么要受处分?会受到什么处分?

2021-12-1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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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接下来,一起看看党员干部酒驾后受到严肃处理的11个案例

1.2020年4月4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潘某国在酒驾途中,逆行撞上车辆,致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后死亡。潘某国驾车肇事后,还隐匿事实,让同车人闫某华顶罪。5月13日,潘某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松桃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原副主任科员石维和酒后驾车问题。2018年1月10日,石维和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及罚款1650元的行政处罚后,又于2020年5月8日20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88mg/100ml。2020年5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松桃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石维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9月,石维和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3.玉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杨彬酒后驾车问题。2017年11月15日21时许,杨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鼓楼广场处时,被交警查获。2019年9月,玉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彬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彬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3月,杨彬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印江自治县刀坝镇双河村党员陈明康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6月28日20时许,陈明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至印江自治县刀坝镇街上林业环保站门口路段处时,与饶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饶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交通事故。经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明康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明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4mg/100ml。2019年11月,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明康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陈明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沿河自治县板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原站长崔永鸿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5月7日22时许,崔永鸿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沿河自治县和平街道向板场镇方向行驶,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并致其当场死亡。2020年5月8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永鸿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沿河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沿河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永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12月,崔永鸿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6.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聘用制工作人员杨俊多次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8月27日,杨俊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查获,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给予罚款1000元。2019年2月22日,杨俊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查获,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3日,给予罚款2000元。2019年12月14日,杨俊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第三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查获,被行政拘留3日,给予罚款2500元。2021年4月,杨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毕节市赫章县达依乡原党委副书记、统战部委员谢道林多次醉酒驾驶问题。2016年8月2日,谢道林因醉酒驾驶被赫章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给予罚款1000元;2020年8月1日,谢道林再次因醉酒驾驶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1500元。2020年11月10日晚,谢道林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第3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六曲河中队查获。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2021年3月,谢道林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4月,谢道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8.铜仁市德江县龙泉中学教师乐志明多次酒后驾驶问题。2014年7月28日,乐志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给予罚款1000元。2020年1月19日晚,乐志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乙醇含量为74mg/100mL,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给予罚款1500元。2021年6月,乐志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黔东南州麻江县农业农村局蓝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原储运加工服务股股长、中级工程师李隆进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8月15日晚,李隆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麻江收费站驶入沪昆高速,行驶至凯里西收费站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17mg/100m1。李隆进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3月,李隆进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10.黔南州惠水县看守所原所长石广义饮酒驾驶无牌机动车等问题。2021年6月22日晚,石广义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由惠水城北新区向县城方向行驶过程中,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27mg/100ml;另外,其还存在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等多项违法行为,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给予罚款1560元。2021年7月,石广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黔西南州贞丰县龙兴街道心安处社区干部聂仕海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10月21日,聂仕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贞丰县珉谷街道金城大道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货车相撞,导致货车前移撞上前方停放的电动车和轿车,造成4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呼气酒精测试,乙醇含量为59mg/100ml,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给予罚款1000元。2021年2月,聂仕海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任何所谓“特权”也没有容身之处。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想平平安安、清清爽爽过节,就应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千万别让酒精麻痹了理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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