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国际法理与制度创新的现实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制度也能影响和塑造行为文化。共同体在走向制度化的同时也会受制度影响逐渐改变自身的行为惯习。具体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需要将目光放在国际法的法律创制与法理创新上,通过对行为体理念和价值的引导,塑造行动惯例化。
从共同体的发展与演变看,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惯习上升为某种共生组织形态或某种共同体都是经由政治安排将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的,后者又反向固化政治安排与利益分配,为共同体能够稳定地生存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能量。鉴于制度规则是利益分配的法律形式,那么讨论利益的公共性和个体性对于建构和发展共同体制度化变得极为重要。因为某个规制更体现制定者的公共利益还是更侧重个体利益,会影响共同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从当前国际社会的制度运行情况看,国际权力结构的变化尚未带来与之匹配的国际制度的调整,部分国际法与国际制度的正当性正在不断地受到规则本身和外部环境变化的挑战,这是造成制度“失灵”的根源所在。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以自身利益和价值取向为标准来界定国际法和国际制度,通过强调国际法的规则来掩盖其谋取私利的取向。相比之下,非西方国家虽然更多在程序法上有所建树,却未能在根本上触及与权利义务相关的实体法界定。在这方面,西方集团站在秩序主导者的立场,有着一套国际政治维度的话语体系,如“修正主义”,视“他者”的制度谏言为企图颠覆国际秩序,对于“我者”的“法外行为”却又宽宏大量甚至肆意破坏制度规则。
严格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政治愿景、政治理念。它的提出具有法律哲学的意义,一定程度上能从理念维度直指国际法、国际制度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并提供新的解决思路。例如,在国际法立法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旨在将“人类”作为整体参与立法,国家只是从功能上推动法律的生效与执行。此时,国际法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间平行法,而是具有国内法上下位等级的性质,即承载和体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将成为上位法。通过上位法的强制性特征,为国家间互动提供新的行为惯例直至成为某种文化惯习内化其中。
简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度化在国际法创制与法理创新方面的意义是,在共生底线上与当下国际制度不合理、不正当之处展开必要的“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进而推动国际社会良性发展,最终为全人类带来和合共生的有效互动方式。
编辑:徐正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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