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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走向制度化的现实意义(一)

2021-1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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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类生存发展需求的必要前提

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体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结构与组织形态。在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不得不经由彼此团结与合作来获取物质利益和安全保障。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离群索居者,不是野兽,便是神灵”。这说明人能“群”,也需要“群”;人不仅在群体中完成有限的自我实现,也在群体中获得“我”之所以为“我”的物质需求。个体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受制于结构力量以便换取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这种利益共识以及基于语言、惯习、宗教的文化认同成为共同体之于个体的软性约束。当然,不同的共同体因其所处的地理环境、行为惯习等会产生不同的文化认同。作为某一共同体的精神寄托与价值原则,文化认同不仅承载着识别集体身份与团结情感的功能,也往往会转化成制度要素,给共同体提供利益预期、互动规范、身份准入、惩治机制等内容的必要参考,以便共同体能够处于相对有序、具有方向性和稳定性的共生发展状态。因此,不同的文化传统会在具体的制度设置上给共同体烙上印记。除此之外,共同体还有规则、武力等硬性约束。它们作为共同体的规范条约与惩治机制,同软性约束一道成为人类集聚所必需的组织原则和制度要素。

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之后,随着人类跨域互动频率的增加而溢出至世界,区域性共同体成为新的常态。后来逐渐细化的国际分工进一步促使国家间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为全人类的共同体构建提供了物质基础。然而,这种人类联结程度的加深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的国际制度、国际规范为“首要制度”,更多体现的是西方价值观的选择与偏好,已不再适应当前非西方国家参与国际体系建设的诉求。当现有制度的正当性不够,而新制度的动能不足时,人类深度互动引起的各种棘手问题将得不到解决,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还可能激化。现行国际秩序“失灵”与“滞后”的现象正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度化必要性的呼唤。作为处理问题的途径,全球治理是事关全人类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重要事项,必须具备以“人类”作为治理的共同体、以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作为治理工具的理念共识。落实该理念需要在尊重国际权力结构的基础上对原制度、原规则作出应有的、适合新共生常态的调整。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度化是为人类生存持续发展建构良好共生组织形态的必要前提。


编辑:徐正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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