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正式建立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政治实现了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开辟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亿万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
在新中国成立的头三年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成功实现了新民主主义下的制度变革、经济改组和社会改造。1953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迫切需要。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同志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21万多个基层选举单位、3.23亿登记选民,选出566万余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1226位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暂缺)。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讨论历时两个多月,共有1亿5千多万人参加。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226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
一届全国人大成立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奠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框架和国家的组织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和制度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留下了深刻教训。
编辑:徐正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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