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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经验与启示(三)

2021-1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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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会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焕发生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蓬勃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了现行宪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多部重要法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健全国家机构和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明确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等。二是健全地方政权体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三是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四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等。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时期,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199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代表法,系统规定了代表工作的原则、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1993年、1999年、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2000年,全国人大总结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制定了立法法,完善了立法制度。这一时期,围绕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决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密集出台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我们党顺应时代要求,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2005年5月,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的起草工作,专门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有关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监督法于2006年8月正式出台。贯彻党的十七大部署,2010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明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历史性地实现了城乡“同票同权”。在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2010年,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成为人类法治史上一项了不起的成就。


编辑:徐正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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