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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文物事业取得辉煌成就(一)

2021-1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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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文物法律体系,确立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文物工作方针

新中国成立之初,文物法制建设被列入国家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出口、保护古建筑、考古发掘、征集革命文物等一系列命令、指示和办法,奠定了中国文物事业的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物法律体系建设过程明显加快。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界定,使文物保护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4部行政法规,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文化、文物部门颁布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出台,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种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不断完善。

文物工作方针是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随着经济社会和文物事业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20世纪50年代,我国确立了“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文物保护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利”的方针,指导和配合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活动。199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针对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1995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原则。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更加完整、更加确切、更加符合实际,指引我国文物事业科学快速发展。


编辑:徐正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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