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古代四大发明就是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无数伟大创造的典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知识产权制度并未诞生在中国。直到新中国成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为中华民族自立自强、实现伟大复兴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成为我国各项事业的伟大起点,知识产权事业就是其中之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着眼恢复国民经济和开展工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探索施行了发明权和专利权并行的“双轨制”。1950年,国家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专利制度的法律规范,其中规定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权和专利权中选择其一:发明权归公有,国家给予发明人适当荣誉和物质奖励,国内任何单位个人都可免费使用;专利权归私有,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实施权。到1956年,两种申请共有407项,其中有获得新中国第一号发明证书的“侯式碱法”。1963年,国务院颁布《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条例》,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到技术改进的工作中来,持续调动发明创造积极性。其后几年间,有297项发明奖励获得批准,其中就包括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大科技成果。
与之同步的,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商标保护的法律规范,也是新中国最早的经济立法之一,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原则,实行了全国统一的注册商标制度,保证了商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有2万余件商标获得注册。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通过行政措施加强商标管理,又有3万余件商标获得注册。
此后的一段时期,党带领人民持续艰辛探索,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包括1970年4月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1972年成功提取出新型抗疟药青蒿素,1973年首次培育成功强优势的籼型杂交水稻。同时,对外贸易中的商标注册工作也一直在进行。特别是1973年,经周恩来总理批准,中国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其间调研了各国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回国后提出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
新中国成立后知识产权工作的初步探索,体现了党中央重视科学技术、谋求经济发展的务实策略和主动求变的开拓精神。这段时期积累的经验,为改革开放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编辑:徐正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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