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申请人李某通过某购物网站向被执行人某某食品商行购买6件共计36瓶“茅台镇内部职工专用酱香型白酒”,单价为799元/瓶,共计支付货款4794元。申请人收到上述货物后,认为该酒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该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等均无法查证,但对申请人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货款4794元。因申请人李某不服生效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最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相关内容,并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十倍赔偿金479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某食品商行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其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尽快组织和解,为该商行修复信用,促进其继续经营以期实现申请人债权。执行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审慎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冻结,为其设置45日信用修复宽限期,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最终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届满前向申请人全额支付赔偿金47940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网络购物消费领域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当前多数人常见的购物方式,但由于现行监管审核机制等方面的漏洞而常常伴生出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既有力促进了食品消费市场生产者和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又有效保障了食品领域安全,妥善维护了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的常态化措施,实现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成为信用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依法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对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人通过“不对其进行负面评价和信息推送”的方式予以正向激励,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该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并重,坚持“一次有效执行”与“信用修复”机制并行,坚持“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措施并举,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被执行人诚信履行法律义务,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作用,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具体实践。
编辑: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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