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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人事争议 法院这样处理

2021-1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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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贡井法院调解一起事业单位与前职工之间因违约金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通过法院调解,该职工支付原单位违约金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小李系贡井某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2017年7月,双方签订《培训人员服务期限约定协议书》,由该单位将小李派送到某大学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期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培训结束后小李需回到该单位继续工作,工作期限自小李取得培训结业证书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同时约定将小李在此期间领取的培训费、培训补助、工资以及绩效奖作为培训违约金。在此期间,该单位不仅为小李支付了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差旅补助费共计26330元,还支付其工资、绩效奖共计20614元。2020年7月,小李因不满单位管理,向该单位提出辞职并获批准。同年9月,该单位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要求小李支付提前离职产生的违约金22689元。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对终止人事关系不存在异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单位不服,遂起诉来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培训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培训费用是特指因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直接因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故本案中,小李未按协议履行服务期限应承担违约金,但培训期间小李与该单位仍系合法的人事关系,小李参加专业培训也是其承担工作任务的一种表现,在此期间小李领取的工资以及绩效奖金是小李正常提供劳动依法获得的报酬,与本次培训没有直接联系,不应纳入违约金计算范围。最终,法官在合法的违约金范围内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当庭履行违约金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邓海川)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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