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审理一起因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温某某系贡井区建设镇人,长期喜欢饮酒,且酒后易滋事。2019年温某某曾因酒后无事生非,殴打7旬老人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但其仍不思悔改,嗜酒成性。2020年10月7日中午,温某某饮酒后见年逾6旬的路人刘某某经过,无故叫刘某某爷爷的名字进行挑衅,后因刘某某未搭理,温某某遂用拳头打刘某某的前额和眼睛,并将刘某某摔倒在地,用脚踢其腰臀部,造成刘某某额头、眼睛红肿,腰部骨折,造成轻伤一级。后经他人劝阻,刘某某才得以离开。案发后,刘某某向温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温某某赔偿医疗费用,温某某以无力赔偿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且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不思悔改,一再酒后欺凌老年人,对其周边村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犯罪后无认罪悔罪态度,应从重处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赔偿刘某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造成对公共秩序的冲击和对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秩序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则的蔑视,也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加大对“村霸”、“街霸”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环境平安和谐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贡井法院坚持为群众办实事,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类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接下来,贡井法院将坚持把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履行职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曹晓霞)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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