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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引纠纷, 多方调解化干戈

2021-1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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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贡井法院龙潭法庭调解了一起土地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系贡井区五宝镇中华村的同组社员,双方因土地流转费长期发生纠纷。2020年10月17日,经贡井区五宝镇中华村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支付刘某13年的土地承包费4680元。后因胡某未按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支付刘某的土地承包费,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土地承包费。

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刘某、胡某进行调解,但双方情绪激动,对案件事实陈述差异较大。随后通过与村委会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沟通后才发现,在2009年至2019年,刘某已经将涉案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人丁某,并收取了丁某支付的流转费。后丁某与被告胡某就涉案的土地进行调换使用。同时村委会也向法院反映,村委会组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对丁某流转刘某的土地后与胡某进行调换使用情况不了解下形成的。现在,刘某态度坚决,认为村委会的调解协议双方都已签字,被告胡某应当按照调解协议支付承包费,被告胡某则认为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是错误的,不应该支付该费用。

考虑到双方年纪较大,情绪都很激动,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争端,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社会矛盾,经法官积极联系村委会,找到第三人丁某和其他知晓情况的证人,在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安抚、暖心交谈且多次释法将双方的情绪安抚下来。调解中通过第三人和其他邻居的陈述,还原了事实的真相,原告刘某也认识到是自己对法律理解错了,不应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流转费,愿意撤诉,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虽然是一起金额不大的、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但涉案的当事人却为此长期发生纠纷,严重影响双方家庭的正常生活。经过法院耐心组织双方调解,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使双方的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阶段。贡井法院在提升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诉前调解、以案释法等前沿阵地功能,延伸服务举措,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赵振宇)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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