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7时30分,贡井法院一行15人的干警小分队出发了。这么早,他们要去哪里?原来,贡井法院把法庭搬到了龙潭镇晶众鑫超市广场!!
案情简介
2016年的某天,一个外地人到龙潭镇来兜售草药,并宣称能治头痛、治蜜蜂病、治猪病,其他地方买不到。被告人顾某信以为真,一看是鸦片果子,虽有点迟疑,但还是花40元买了几十颗果子放在家中的冰箱里。2019年,村民刘某因为想治家中的猪仔拉稀,从顾某处获得一个罂粟果子种在院坝边上,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余株罂粟植株,并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将顾某处罂粟果实查获,经称量为197.52克,剥壳后种子称量为89.06克,经发芽实验,果实内的种子发芽率为96%。案发后,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顾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本案系辖区内受理的第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在辖区的农村地区具有较强的教育宣传意义。将庭审搬到乡镇上去,让广大村民通过旁听庭审、被告人现身说法,零距离接受禁毒普法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最大程度增加受众群体,扩大宣传效果,庭审前期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实地考察,与政府部门商议具体事宜,确定于龙潭镇逢集的单号日子,在靠菜市场的晶众鑫超市广场内开庭,选取当地人民陪审员龙潭场社区书记张清德、龙潭中学教师刘朝权与刑庭庭长杨华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组织龙潭中学学生代表、龙潭镇社区及村组群众代表70余人旁听庭审。
8:30庭审准时开始,随着书记员庄严宣布法庭纪律,群众代表及周边群众数百人顿时安静下来,认真观摩这场别开生面的庭审。
庭审中,审判长现场出示罂粟花、罂粟果实图片,一名群众惊叹道:“原来这就是罂粟啊,好像我们村里就有人种,说是能治猪病,我回去一定告诉他不能种了,不然会犯罪。”
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可使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处顾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寄语:
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大麻等是用于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历来严厉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非法种植500株以上即构成犯罪。即使虽未种植,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也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旁听群众及逢场赶集的村民们进行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主题禁毒普法宣传,详细讲解了什么是毒品,毒品对自己、家庭及社会的危害,并通过展示辖区内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告诫大家警惕发生在身边的毒品犯罪行为,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平安社会。
贡井法院的巡回法庭走进场镇既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也是刑罚与教育并重的外在需求,既拉近了法院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又加深人民群众对毒品及毒品犯罪的认识,增强远离毒品的意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和好评。(曹晓霞)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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