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综合 基层

贡井法院禁毒先锋在行动,惩戒、教育双管齐下

2021-11-07 00:00

0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贡井法院对4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并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从重判处罚金刑。近年来,贡井法院针对辖区毒品犯罪案件情况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零包贩毒、容留吸毒、非法持毒犯罪的惩处力度,从严惩处毒品再犯、累犯、惯犯,并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实现从自由刑、财产刑双管齐下,有效发挥刑罚对遏制、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及时震慑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容留朋友在家吸毒的毒品再犯被严惩

罗某系无业人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2021年1月期间,罗某先后三次容留朋友刘某、陈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罗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非法持有罂粟种子50克以上即构成犯罪

2016年的一天,顾某向他人购买了一袋罂粟果实,随后将其存放于自己家中。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疑似罂粟果实为197.52克,剥壳后种子称量为89.06克。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植物检材物种名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经发芽实验,果实内的种子发芽率为96%,种子未灭活。2020年,刘某将在顾某处获得的罂粟果实予以种植。2020年4月,公安机关查获刘某非法种植罂粟植株224株,并于2021年3月10日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非法种植罂粟植株224株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顾才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向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被严惩

张某系无业人员,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张某于2020年8月向未成年胡某贩卖400元的毒品一次,同年11月,又向吸毒人员陈某、杨某贩卖400元的毒品。2020年11月,张某先后四次在家分别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余某、蓝某和未成年胡某吸食毒品。张某到案后,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容留未成年胡某吸食毒品的事实拒不供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虽没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张某有罪和处以刑罚。张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多次零包贩毒恶性大,必受重惩

谢某系无业人员,且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谢某于2021年1月15日至1月21日期间,先后7次分别以25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谢某在审理中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国家管制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提高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贡井法院在“全民禁毒宣传月”中,通过巡回审判模式,让法官走出去,到乡镇社区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向旁听庭审的学生代表、社区村组代表及逢场赶集的村民们进行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主题禁毒普法宣传,详细讲解了什么是毒品,毒品对自己、家庭及社会的危害,并通过展示辖区内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告诫大家警惕发生在身边的毒品犯罪行为,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平安社会。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懈。(曹晓霞)


编辑:孔云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12-2020 www.gj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市贡井区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02087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200173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1号 联系电话:0813-3315672 川公网安备 51030302000020号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3315672 邮箱:gjrm1209@163.com 涉企网络侵权举报专区 四川互联网举报辟谣平台

技术支持:自贡融合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