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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说“不”

2021-1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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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对家庭暴力坚持“零容忍”。近日,贡井法院发出了《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张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于1992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张某与李某经常吵架,因此张某去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李某污蔑并四处散播张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手机拨打电话骚扰对方,并常以锅未洗净等小事为由,对张某进行言语侮辱或是虐打。张某逃至成都打工后,仍被李某强行带回家中,不让其出门,限制其行动。张某因此先后七、八次报警,派出所多次出警进行处理。虽然在派出所的多次劝诫下,李某暂未作出过激行为,但对张某来说,身心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并且李某对张某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张某在法院的引导下依法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如下: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法院根据经依职权调取的报警记录以及社区走访调查的证据确认张某所述基本属实,其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贡井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张某进行威胁、殴打、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同时也向辖区内派出所、居委会、妇联送达了裁定书,由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协助执行。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暴的时候,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报警记录、恐吓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伤情照片或视频、诊断病例等,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1、什么情况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为预防家庭暴力发生,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3、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向谁申请?

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向离家暴“最近”的法院申请,有利于更好地查清事实,更快地制止家暴,保护受害人。

4、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自己出面申请吗?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个人可以自己申请。如果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出面申请,可以由近亲属或者请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5、一定要遭遇家暴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伤害后果(身体、精神损害)的产生为必要条件,家庭成员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近万条短信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内容涉及“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等,甚至还购买了刀具,虽未造成肉体损伤,但其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予被侵害人保护。

6、是否要以离婚诉讼为前提才能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张琪)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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