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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释法 贡井在行动(三)

2021-10-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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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贡井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我们编辑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例为鉴、以案例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阻碍疫情防控,会怎么判?

一、案例

1.王某暴力阻碍疫情防控案
案情:

2020年2月4日14时许,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仁寿县普宁街道钟坝社区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时,需要王某挪开其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的四轮电瓶车,但王某拒不配合,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伤工作人员。案发后,仁寿县公安局将王某当场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
处罚结果:
2月11日上午,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王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坦白和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

2.唐某暴力阻碍疫情防控案

案情:2020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男,52岁,成都市高新区人)酒后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巷拒不听从群众劝导佩戴口罩,妨碍小区院委会工作人员在体温检查点的测试工作。
处罚结果:

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到达现场,在处置过程中,唐某某将民警口罩扯下并抓伤民警面部。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唐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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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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