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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释法 贡井在行动(二)

2021-08-1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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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为贡井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我们编辑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例为鉴、以案例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

一、案例
1.孙某网上虚构事实案
案情:2020年1月26日,民警发现某男子有在网上编造并散布“涉疫”虚假信息的嫌疑,通过进一步核实后,民警在自流井区光大街附近将其挡获,孙某对自己在网上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民警随即传唤孙某至五星街派出所接受询问。

处罚结果: 
孙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9日。

2.唐某网上虚构事实案
案情:2020年1月28日13时40分许,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微信聊天群及朋友圈散播长滩镇有居民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视频,经民警核查,散播内容属造谣,经查,2020年1月28日13时40分许,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微信聊天群及
朋友圈散播长滩镇有居民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视频,经民警核查,散播内容属造谣,经查,2020年1月28日违法嫌疑人唐某通过自己的手机在其微信朋友群中虚构富顺县长滩镇白岩村晏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散播谣言,造成辖区居民恐慌,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处罚结果: 
唐某被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二、法律依据

1.《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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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贡井区司法局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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