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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释法 贡井在行动

2021-08-0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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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为贡井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小编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例为鉴、以案例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顶风作案   抗拒疫情防控!!!


案例1

某茶楼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案情:2020年1月28日16时许,民警在对自流井区某茶楼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茶楼负责人魏某不听社区、街道等组织、部门的劝告,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在明知茶楼不能聚集人员开门营业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四桌共计10余人在该茶楼内打牌娱乐,民警随即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处罚结果:魏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6日


案例2

万某某等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案情:2020年2月1日15时30分许,富顺县公安局狮市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狮市镇花市村13组莫某经营的某农家乐仍在经营,其茶坊有多桌人聚众打牌。狮市派出所及时组织人员前往调查,在该农家乐小茶厅内现场查获万某某等6人聚集打牌。富顺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相关决定后,该6人依然我行我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结果:对万某某等6人分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图片图片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供稿:区司法局

编辑: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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