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24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9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7月16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8年8月15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开好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好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努力建设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日期由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提出建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在会议内容涉及到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时,邀请其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提出建议,报主任审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日程安排和列席人员、旁听人员;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确定。
(二)就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和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讨论、决定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六)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向常委会提出暂不交付表决以及如何处理的意见。
(七)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常委会较多数组成人员意见,决定将议案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或提交下次会议再行审议。
(八)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所提议案的,决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九)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说明。
(十)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处理的事项,并提出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确定常委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十二)审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综合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十三)听取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汇报。
(十四)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关于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情况的汇报。
(十五)听取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或汇报。
(十六)听取和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七)听取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和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事项。
(十八)讨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和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重要事项。
(十九)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和处理代表、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和申诉案件。
(二十一)讨论、决定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十二)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提请决定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二十三)在紧急情况下,讨论决定检察长提请的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的重大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追认。
(二十四)讨论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和工作报告草案,审定常委会工作总结。
(二十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根据各代表团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二十六)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各项活动和决定代表小组的工作任务。
(二十七)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二十八)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前三天,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均可提出属于主任会议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实施并报告实施结果。
第十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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