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22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6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7月26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8年9月28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为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
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在十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请假并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的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中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区政协的负责人,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和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在我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区委联系人大工作的领导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应事先请假并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事项。
(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
(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
(四)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依法治区、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六)农业与农村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工业、交通、商贸、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九)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和侨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决定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
(十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报送常委会,并附被任免人员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和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属提职任命的,还应附上考察材料。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或者责成提请机关对拟任命人员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拟任命人员应按要求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
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常委会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委会提出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时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对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提交审议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
的执行情况汇报及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于上年底或当年年初按《监督法》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当年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计划,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按《监督法》规定和要求进行。
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材料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专项报告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通知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对未作决议、决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将审议的主要意见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以常委会文件印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对贯彻执行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会议对办理情况报告审议并表决,表决未通过的,重新办理。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按职责范围,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形成督办报告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其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须再次答复。如仍不满意,由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在交付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补选和罢免代表,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和人事任免,在通过后3个工作日之内发文或公布,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文或公布。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在通过后30日内报送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不宜公开或涉密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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