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8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区,强化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人员的监督,根据《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以下人员,任命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在届内已参加过一次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因工作变动担任其他职务的,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
第五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任命。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组织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法律知识主考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监考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考试前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条 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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