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自贡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贡井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区人民法院院长;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配有工作制服的应着工作制服。
第十条 宣誓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由负责组织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主持,仪式程序为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读宣誓人员名单、宣誓人宣誓等。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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