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贡井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自贡市贡井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贡市贡井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自贡市贡井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或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自贡市贡井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自贡市贡井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依照《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自贡市贡井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贡井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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