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公诉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适应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要求,规范检察人员出庭行为,提高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11月3日,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
2017年3月,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自贡市高新区汇西路重庆商业街1119号铃木摩托车专卖店盗走一辆白色嘉陵牌摩托车。同年4月16日,王某某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将该辆摩托车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取500元好处费。庭审中,公诉人有条不紊地就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全方面地举证、质证,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围绕“文书质量”、“出庭规范”、“讯问、询问”、“归纳分析”、“质证、法庭辩论”、“出庭整体效果”等方面,就庭审情况说了各自的感受。一致认为公诉人质证紧扣重点、反驳及时有力敏捷,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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