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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督办办法

2014-12-0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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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2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区人大及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跟踪督办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人大及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办理情况;

(三)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要求督办的意见、建议和决定事项;

(六)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区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跟踪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跟踪督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 集体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跟踪督办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公文形式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行或者研究处理。

第五条 跟踪督办分工:

(一)跟踪督办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二)综合性的跟踪督办事项和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督办,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参与;

(三)单一性的跟踪督办事项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归口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督办。

第六条  议案、建议和审议意见的督办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督办,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承办议案的机关或部门应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议案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和表决,表决未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书面报告和表决,再次表决仍未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按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按照《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实施;

(三)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按照《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审议意见的规定》实施。

第七条 跟踪督办的方式包括: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视察检查、专题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情况汇报等,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综合运用其他法定监督形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在交办一个月后进行跟踪督办,了解进展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对跟踪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结合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提供的督办情况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电子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表决未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和表决,再次表决仍未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按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限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

(二)不接受督办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

(四)不执行区人大及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他妨碍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机关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撤销职务;

(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失当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区人大常委会没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应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贡井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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