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8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6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11月28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议意见处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审议意见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议意见是指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综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交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工作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期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 审议意见书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完成,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审议意见书签发后两个工作日内发文,将已审签的审议意见书以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交付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条 有关机关对交办的审议意见书,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审议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修改完善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落实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核后,提交主任会议批准。
第八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程序、措施、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并形成跟踪督办情况报告。督办可以采取跟踪检查或组织区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有关机关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和跟踪督办情况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七日前,以适当方式送达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电子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表决未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和表决。再次表决赞成数仍不过半的,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督办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书及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入《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贡市贡井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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