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中对某一专项工作行使询问权。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从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审议、评议和议案办理事项中研究确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根据在视察、调研过程中掌握的群众关注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两个月前告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十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专题询问前,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的有关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情况,提出拟询问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梳理汇总后,提出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询问人建议名单、被询问人、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新闻报道等内容。
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被询问人等内容通知被询问机关做好应询准备。
负责专题询问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在专题询问前,了解被询问机关的准备情况。根据准备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开展专题询问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回答询问,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的,其分管副区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客观准确,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进行询问。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按时提供。
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根据专题询问情况,形成专题询问意见,并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审议意见的规定》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贡井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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