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贡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通过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支持、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职能。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四)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本级、上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评议对象的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评议。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廉政勤政,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进行工作评议时,可以对上述工作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时间界限:本届内评议对象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
(一)准备动员阶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工作评议实施意见,召开动员会议;
(二)自查调查阶段,评议对象围绕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开展自查,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工作评议调查组,适时开展工作评议调查和测评;
(三)评议会议阶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工作评议会议,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评议发言、现场测评;
(四)整改落实阶段,工作评议意见书面送达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制定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评议会议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工作评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工作评议具体工作。
第十条 工作评议对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也可以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由主任会议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对象应当根据工作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报材料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会议前,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组开展评议调查活动,评议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工作评议调查时,工作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期间,以适当方式公布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工作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召开工作评议会议时,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评议对象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中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议意见应进行归纳整理,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转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实行综合测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评议对象干部职工、服务对象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分别进行现场测评。综合评价率的计算比例为4:3:3。满意的综合评价率超过百分之八十的,确定为满意等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综合评价率超过百分之六十的,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综合评价率未达到百分之六十的,确定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八条 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结果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区委报告,并送区委组织部、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备案,作为对评议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向评议对象的上一级领导机关通报;
(三)采取适当方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评为不满意等次的评议对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其整改完毕后责成其再次报告,并进行再次测评,经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形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评议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对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责成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工作评议中涉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积极配合支持工作评议,不得阻扰、干涉和对参与调查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向评议调查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评议对象应虚心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或评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未进行工作评议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在年底将当年的个人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适时进行个人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个人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参照工作评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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