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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2-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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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2年11月28日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贡井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贡井区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代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

(四)财政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城市维护费计划,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的执行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五)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大措施;

(六)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八)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处理和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贡井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拟订草案时,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事先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分析论证报告;

(四)主要分歧意见;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对重要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暂不交付表决,会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对议案或者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第十一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委会讨论后,应当作出决定。

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可以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要求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有关国家机关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要求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贡市贡井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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